通化市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兰山村陶玉莲,一个农村女人,因土地纠纷持续上访三十年,先后两次被判入狱,累计刑期四年半。她的遭遇折射出农村土地权益保护与信访制度运行中的多重困境。

2025年2月,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被告人陶玉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陶玉莲不服提起上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秘密开庭,二审不开庭,有利的证据不采纳,一审证人不出庭,所谓的证据不认证质证。
此前,陶玉莲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2年9月刑满释放。出狱后,她先后2022年11月期间、2023年8月、2023年12月四次被处以行政拘留,每次15日。2024年8月11日,她再次被刑事拘留,直至二审宣判。无任何的证据证明陶玉莲违法。
两次刑事判决、三次行政拘留——这些处罚均与陶玉莲的上访行为直接相关。

陶玉莲,女,1962年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兰山村。
据陶玉莲本人及三源浦镇政府2026年9月24日出具的《依法分类处理告知书》(三政信发〔2026〕行政告字11号)载明:1992年陶玉莲全家搬离兰山村后,村委会以"所谓的超收罚款未缴、欠缴提留农业税"为由,将其承包地收回,共计水田2.7亩、旱田19.2亩。1995年,该地由村委会重新发包给王建民、林福胜耕种。
该告知书同时确认:"陶玉莲系兰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复耕后
但在处理结论中,镇政府认为林福胜、王建民已与村委会形成"合法有效的承包关系",且目前村内"没有机动地或其他耕地可予以调整",建议陶玉莲向柳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表示"待有村集体可支配土地时"将履行补地程序。
陶玉莲对此回复不满。她在告知书空白处写道:"林福胜、王建民、赵东芳(陶玉莲丈夫)三家不是同一组织成员",并援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等条款,认为该告知书"推托了事"。
与此同时,陶玉莲娘家的土地也出现了问题。其父陶守发生前在通化市二密镇二密村猪圈沟门承包了近六亩土地。陶玉莲的兄弟陶先俊、妹妹陶玉华反映,同村村民袁常静原本仅有六亩承包地,村委会却在无实测、无相邻权利人到场确认的情况下,与袁签订了十亩的承包租赁合同,多出的四亩疑为陶家耕地,并且给陶家承包地撂荒十年之久。据称村委会原始土地台账已遭损毁,致使陶家无法查询原始承包记录。对于陶先俊等姐弟的承包土地,现已经复耕,如上图片,而村集体采用种种阻挠,不给重新航拍划分地界、确权。
案件材料显示,陶玉莲长期在北京务工和居住,持有北京市居住证。其上访维权行为多次引发执法争议。
据陶玉莲本人提交的刑事控告书,2019年8月13日,柳河县公安局民警陶永贺在未出示执法文书的情况下进入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的租住屋,将其强行带回柳河县。陶玉莲称,其先被拘留15天,此后又被限制人身自由25天,共计40天后才被送入通化市看守所。
同期,陶玉莲的丈夫赵来芳在北京一处施工现场被另一组民警带走,据称同样未出示执法手续,后被限制人身自由40余天。
陶玉莲就上述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刑事控告,指控相关民警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和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该控告的受理和查处情况,在现有公开材料中未见明确记载。

在2026年7月28日吉林省信访局的来访登记中,陶玉莲列出的诉求包括:一、承包土地被村集体强收,至今不归还;二、娘家承包土地被地邻霸占,村书记包庇;三、被枉法判刑4.5年,要求追责问责;四、依法提级再审的刑事案件被两次退卷,无书面答复。
陶玉莲的案件暴露了一个结构性矛盾。
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法律救济渠道——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对于文化程度有限、经济条件薄弱的农村当事人而言,存在较高的程序门槛和时间成本。
另一方面,《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涉法涉诉事项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国家信访局在回复陶玉莲时明确告知:"请向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人民政府提出",对法院判决不服则"请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或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法律救济门槛高,信访渠道又被排除,处于制度夹缝中的当事人何去何从,成为基层治理中一个亟待正视的问题。
失去土地的陶玉莲,选择了一条中国农民最传统、也最无奈的维权路径——上访。
她的诉求很简单:还我的地,给我一个说法。当初,陶玉莲不欠农业税提留,是村委会将她家的承包地交给他人耕种,不交农业税提留,落在陶玉莲账上,将这些承包地收回。1995年,这些地被重新分配给了王建民和林福胜,三十多年过去,陶玉莲始终认为,当初村委会收回土地的程序是违法的。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不能说收就收。
但这条路,把她送进了监狱。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农村土地纠纷中,基层组织的程序合法性至关重要。村委会收回承包地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重新发包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均应接受法律审查。同时,对信访人的反复刑事追诉是否构成对正当维权权利的压制,也值得审慎评估。

(文章由陶玉莲整理提供,陶玉莲本人对以上内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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