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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一起涉黑伤害案:受害人重伤致残二十一年未获公正司法回应
发布时间:2026-10-13  阅读:6497次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一起发生于2005年的持械伤人案件,在二十一年后仍未得到受害人家属认可的公正处理结果。据受害人母亲贾淑琴实名举报及相关公开法律文书显示,该案涉及故意伤害、伤情鉴定争议、刑事立案程序瑕疵、公职人员渎职等多项问题。2019年中央扫黑除恶督导期间该案曾被挂牌督办,但部分涉案人员被轻判后取保候审,主要被举报"保护伞"人员异地调任,案件核心争议至今悬而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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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经过

2005年10月31日15时许,通化市二道江区原通钢武装部附近场地。

据贾淑琴提交的举报材料及相关法院判决书记载,受害人王玉江(时任通化市二道江区纪检委公职人员)、王飞父子在自家合法承包土地内正常作业时,遭邵建*纠集多人持械殴打。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20)吉05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邵建*因用地边界问题与王飞、王玉江产生纠纷后,通过姜*春、徐*航联络,由余*涛纠集二十余人赶到现场,使用棍棒等器械对王飞、王玉江及在场施工人员实施殴打;被告人孟*夺,纠集孙*龙、谢*煜二人持刀赶到现场,将王飞、王玉江砍伤。经法医鉴定,两名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然而,据贾淑琴在举报材料中反映,上述鉴定结论与医院诊断记录存在明显矛盾。王玉江、王飞父子的住院病历显示,二人手筋断裂、脚筋断裂、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伤情严重程度远超"轻伤"标准,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贾淑琴认为,办案单位出具的伤情鉴定涉嫌压低伤情等级,并据此拒绝刑事立案。

另据举报材料称,行凶过程中,邵建*曾公然扬言"拿出1000万购买王玉江父子性命、灭王家九族",并逼迫王玉江下跪。两把行凶大刀当场砍断,凶器遗留在案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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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与立案争议

案发后,贾淑琴第一时间前往二道江区山上派出所报案。

据贾淑琴举报材料反映,办案所长具日红、民警李*鑫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刑事立案,仅留存空白报案表,未抽取正式笔录,未开展实质性侦查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登记证据材料、出具受案回执;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关于邵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据举报材料称,办案单位违规为邵建*出具了精神疾病鉴定,认定其案发时"精神不正常",以此规避刑事追责。贾淑琴指出,邵建祥、邵建平兄弟名下经营多家工厂,具备完整的民事和刑事行为能力,该精神病鉴定系人为伪造。

此外,据举报材料反映,受害人之子王飞被办案人员以捏造的"驾车撞人"案情上网通缉。后经核实,王飞与相关案件并无关联,但通缉令在真相查明后仍未被及时撤销。

2009年8月,通化市打黑办曾就本案上门核查。邵建*方面支付10万元"赔偿"后,据贾淑琴反映,时任二道江公安分局副局长牛*伟、刑警队教导员孙*国借此构陷受害人家属"敲诈勒索"。2011年5月18日,孙*国违规动用警车将贾淑琴传唤至刑警队,威逼其承认"敲诈勒索"。贾淑琴认为,该10万元系邵建祥主动给付的人身损害赔偿,并非其主动索要。

2019年中央督办:转机与局限

2019年4月,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线索下达后,二道江公安分局以"4·15专案"重新立案侦查。

据该局《"4·15"专案情况说明》记载,专案组先后抓获并讯问犯罪嫌疑人邵建*、孟*夺、朴*国、姜*春、徐*航、孙*龙等人。其中于*涛、许*香、杨*新等人正在服刑,于*涛、谢*煜二人对殴打王玉江、王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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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方面,邵建*于201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情况说明记载,因邵建*"精神异常",该局联系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进行精神状态鉴定。5月14日,在押解邵建*至公主岭市过程中,邵建平"突发疾病"送医,当天以"患有严重疾病"取保候审,保证金两万元。其余犯罪嫌疑人孟*夺、姜*春、徐*航、朴*国、孙*龙等人先后被逮捕。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20)吉0502刑初37号判决显示,姜*春、徐*航、孟*夺、孙*龙四人被以"寻衅滋事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书载明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贾淑琴对上述处理结果提出多项异议:

第一,关于罪名认定。贾淑琴认为,涉案人员纠集多人持械故意伤害,致二人手脚筋断裂、多处粉碎性骨折,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而非仅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关于邵建*取保候审。贾淑琴认为邵建*并无精神疾病,相关鉴定及取保候审过程涉嫌违规操作和人为包庇。

第三,关于伤情鉴定。贾淑琴要求撤销原轻伤鉴定结论,对王玉江、王飞父子伤情重新进行国家级司法鉴定。

第四,关于"保护伞"问题。据贾淑琴举报,通化市公安局原局长孙*龙、二道江公安分局原副局长牛*伟、孙*国收受邵建*巨额贿赂五百万元,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2019年中央督导组督办后,通化市公安局纪委核查结论为"未发现牛*伟、孙*国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充当保护伞等问题"。贾淑琴对此结论不服,认为核查未全面调查案件长期搁置的深层原因。

核查争议与家属异议

2021年7月,二道江公安分局出具《关于举报通化市二道江区邵建祥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的核查报告》。报告认为王玉江、王飞父子"只是房场边界纠纷","不存在抢占房屋、土地行为",邵建祥与本案殴打行为无关。

贾淑琴逐条提出异议。她指出,冲突根源系邵氏兄弟企图强占其合法承包的土地,并非简单邻里边界纠纷;邵建祥系邵建*直系亲属,全程参与事件沟通和善后协调,不能将其从案件中剥离。

关于核查报告中"王玉江父子主动要求公安机关撤案"的表述,贾淑琴表示,当年接受赔偿系求助无门、被逼无奈之下的选择,并非真心谅解犯罪行为,此后家属一直持续控告维权。

关于"保护伞"核查结论,贾淑琴认为,一起恶性持刀伤人案件发生后多年不予刑事立案,直到中央督办线索下达后才重新立案,案件办理严重拖延,存在明显纵容犯罪情形,仅以"无实据"简单了结核查,无法令人信服。

据举报材料还反映,孙*龙为逃避追责,已违规调任海南省某缉毒单位担任负责人,异地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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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涉及多项法律适用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关于罪名定性。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受害人手筋脚筋断裂、多处粉碎性骨折,伤情严重程度是否达到"重伤"标准,直接影响罪名认定和量刑幅度。

关于伤情鉴定争议。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手足筋腱断裂、粉碎性骨折等伤情,通常可构成重伤二级以上。若原鉴定结论与实际伤情不符,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关于涉黑犯罪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认定为恶势力组织。据举报材料及证人材料反映,邵氏家族长期垄断通钢相关业务、雇佣打手、多次实施暴力行为,是否符合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调查。

关于"保护伞"追责。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处理。

关于异地管辖。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意见,对涉黑案件存在地方保护伞、当地办案机关存在利益关联无法公正办理的,上级机关应当指定异地管辖、异地督办。2026年7月启动的新一轮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强调,对群众反映强烈、办案阻力大的案件,综合运用异地用警、提级管辖、挂牌督办等措施推动突破。

受害人家属的诉求

贾淑琴现年72岁,在举报材料中提出以下诉求:

一、请求上级扫黑办对本案提级核查、挂牌督办,指定异地办案力量开展侦查,排除地方干扰。

二、依法立案侦查邵*祥、邵*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故意伤害罪。

三、彻查孙*龙、牛*伟、孙*国等公职人员涉嫌徇私枉法、伪造鉴定、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四、撤销虚假精神疾病鉴定和虚假轻伤鉴定结论,对王玉江、王飞父子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五、纠正错误上网通缉王飞的违法办案行为,撤销相关不实认定。

六、落实举报人保护措施,保障受害人家属人身安全。

贾淑琴表示,其已完整留存王玉江、王飞父子医院诊断记录、住院病历、法医鉴定书、土地承包协议、法院判决书及二道江公安分局核查报告等全套证据材料,随时配合上级调查取证。

记者手记

二十一年,足以让一个壮年人步入暮年,让一个完整的家庭支离破碎。

贾淑琴的举报材料已经写了几十封,上访路走了无数趟。她手中的病历本从白色变成黄色,法院判决书被她用透明胶带粘了又粘。从吉林通化到山东青岛,一千多公里的距离,她走了二十一年。

近年来,一批长期悬而未决的涉黑积案在中央扫黑除恶的高压态势下得到翻案。这些案例证明,不论时间跨度多长,不论案情多复杂,法治的正义不应因地方阻力而打折。

2026年7月,全国新一轮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经启动。中央政法委明确,对久查未结、查否后群众仍反复举报的重点线索,要组织开展复查复核,通过提级办理、异地核查等方式确保查深查透。

每一桩悬而未决的案件背后,都是群众对法治最朴素的信任。这份信任,值得被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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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贾淑琴整理提供,贾淑琴本人对以上内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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