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经省高院终审确认的民间借贷纠纷,在执行阶段遭遇刑事立案;民事“让与担保”被指为“以物抵债”,检察院两次退侦并建议撤案,侦查仍未终止;当事人称对方伪造证据诬告,举报办案人员徇私枉法、插手经济纠纷。该案凸显刑民边界、司法既判力、侦查程序正当性三大法律争议。
一、案件始末:从合法借贷到刑事追诉
高明谦居住于吉林省吉林市。2013年至2015年间,他将自有资金1930万元出借给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成群,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至2015年11月,尚欠1300万元本金未还,双方签订协议并以24套房屋网签作为让与担保,约定所有权不转移、房屋出售回款用于还账。期间共同售出9套房屋,售房贷款进入筑居公司账户后划转冲债。
2018年起,高明谦先后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民终190号民事判决,终审确认高明谦对筑居公司、张成群享有本金530余万元及利息的合法债权。此后高明谦已累计获得省高院、省检察院五项生效胜诉裁判,债权已获司法终局确认。2022年5月,高明谦向吉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后被中止。
2023年11月,筑居公司、张成群一方以高明谦涉嫌虚假诉讼罪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以昌公(刑)立字(2024)45号立案侦查后,罪名先后变更为诈骗罪等,侦查至今已逾两年半。高明谦称,其于2025年3月被远程抓捕并刑拘6天,2026年3月再次被采取拘留措施,案件先后由昌邑分局刑侦1队、刑侦4队及丰满区经侦等部门反复轮转办理。
据反映材料显示,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昌邑区检察院分别于2025年9月(一退)、10月(二退),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定高明谦无罪,检察院撤销了监视居住,书面建议公安撤案。但目前案件仍在侦查,未予撤案。
二、双方争议焦点:让与担保还是以物抵债?罪与非罪边界何在
(一)法律性质之争:让与担保VS以物抵债
控告方称:双方构成以物抵债,1300万元债务已因24—25套房屋抵顶而消灭,高明谦再行起诉并申请执行,属于捏造事实、虚假诉讼、非法占有。
当事人称:案涉房屋仅为让与担保,所有权未转移、始终登记在筑居公司名下,双方无消灭原债务的合意;房屋由对方控制(掌控改底),售房贷款先进入对方账户再冲抵债务,符合让与担保特征;该性质已被生效民事判决认定,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证据之争:是否存在伪造证据与诬告陷害
高明谦方指控:张成群、张芸、吴丽峰等人批量伪造证据:将《24套抵押房源表》篡改为《25套抵账房源表》;伪造24份认购协议书、倒签日期;出具无财务联的独联收据;制作虚假记账凭证;伪造《业务协调函》虚构交付事实,意图通过诬告逃避巨额债务。
(三)程序之争:是否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程序严重违法
高明谦提出四项程序质疑:
以刑代民:在民事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后,以刑事立案否定生效裁判,涉嫌以刑化债、插手经济纠纷,违反公安部严禁公安机关违规干预经济纠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拒不撤案:检察院两次退侦、明确无罪并建议撤案后,仍继续侦查、随意变更罪名,违背疑罪从无原则,司法程序倒流、撤案程序空转(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63条)
干预司法: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指令“不准撤案、必须定罪”,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程序违法:“远程抓捕”、疲劳审讯、滞后送达拘留通知书、滥施管辖等,涉嫌程序违法。
(四)执行之争:生效裁判为何无法兑现
高明谦称,因刑事立案,吉林中院先拖延后中止执行,直拖7年,担保房屋被处置、评估费损失、债权无法兑现,其77岁高龄遭受重大财产与精神损害。
三、关键法律争议点
生效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能否否定已生效的高院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债权与担保性质?
刑民交叉边界:民间借贷与让与担保引发的履行争议,在民事裁判已终局的情况下,是否具备刑事立案(虚假诉讼、诈骗)的事实基础?
让与担保的司法认定:未转移所有权、以网签控制、售房贷款先进入债务人账户、共同售房抵债,是否符合让与担保特征,可否被认定为以物抵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侦查程序正当性:检察院两次退侦并建议撤案后,继续侦查是否合法;罪名反复变更、跨单位重复侦查是否违反比例原则与诉讼效率原则;
诬告与伪证追责:债权方指控对方为了化债,伪造证据、诬告陷害,公安机关是否应将诬陷罪同时予以审查、依法追责。
四、专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以刑阻民、以侦抗执”类刑民交叉争议,集中暴露经济纠纷刑事化的治理痛点,法律与程序问题清晰可辨:
第一,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必须优先尊重。在省级高院已对债权真实性、担保性质作出终审认定后,公安机关径行以刑事立案否定民事裁判结果,构成对二审终审制度与司法权威的冲击。即便认为裁判有误,也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而非以侦查替代审判纠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本案基础关系是民间借贷与让与担保,报案方核心主张是“债务已消灭”,属于典型民事抗辩。依据最高检、公安部规定,民事生效裁判确认的权属与合同关系,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得再以刑事立案介入,更不能为帮助一方逃避执行而启动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三,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界限明确:以物抵债以消灭债务、转移所有权为目的;让与担保仅为债权保障,所有权不转移、原债权不消灭。本案房屋登记、资金流向、协议约定均指向让与担保,与生效裁判认定一致,缺乏虚假诉讼罪所要求的“捏造事实”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程序违法与权力制约问题突出。检察机关已作出无罪认定并书面建议撤案,侦查机关仍长期不撤案、反复变更罪名、重复采取强制措施,明显违背“疑罪从无”“退侦以两次为限”的基本规则,构成对公民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持续侵害。
第五,双向追责应同步到位。一方主张伪造证据、诬告陷害并提供比对材料,另一方主张虚假诉讼、诈骗,在民事已确权、刑事存疑的前提下,对诬告陷害、伪证线索应依法立案核查,以查清全案、防范恶意利用刑事程序打压民事对手。
综上,本案应立即启动执法监督与检察监督:依法审查刑事立案合法性,督促撤案并恢复民事执行;同时对是否存在干预办案、徇私枉法、诬告伪证等问题并案调查,切实防止刑事手段异化为逃废债工具,守住产权保护与司法公正底线。
《乡村振兴》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0-2025 xhwxfz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