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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拍卖岂能突破法律红线?--霍邱县法院违法执行案追踪与追责追问
发布时间:2026-03-27  阅读:6次


司法执行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而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处置,因其涉及集体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复杂平衡,更需严守法律边界。近期,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一起尘封多年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引发关注:法院在拍卖集体土地上房屋时,明知土地使用权归属村集体,却擅自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土地与房屋一并登记至买受人名下,此举不仅违反“房地一致”“现状处置”等法定原则,更涉嫌滥用执行权,而执行法官的违法行为如何追责,成为公众关注的核心焦点。

拍卖“不含土地”,登记却“房地一体”

20011月,霍邱县法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霍邱县支行石店营业所与韩彦传、朱琳、徐孝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韩彦传因经营私营农机产品因为外欠帐未收回、欠银行款未能还上银行起诉至法院。在20017月,法院作出(2001)霍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韩彦传、朱琳共同偿付剩余借款本息,徐孝胜承担连带责任。t1.jpg

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063月,安徽省金桥拍卖公司受法院委托,在霍邱党校举办拍卖会,明确拍卖标的为韩彦传位于石店镇彭桥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机仓库,且标注“不含土地”,最终该仓库建筑面积为 500多平方仓库以22129元成交,买受人为马友红。

令人费解的是,同年1113日,霍邱县法院执行法官向霍邱县房管局马店管理所送达(2001)霍法执字第10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韩彦传所有的农机仓库登记归竞买人马友红所有”。房管局据此办理了产权登记,导致本属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被间接转移,形成“房屋归个人、土地属集体”却强制登记为“房地一体归个人”的违法现状。

三重违法,触碰执行权边界红线

梳理全案,霍邱县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三重明确违法情形,每一项都直指法律强制性规定:

其一,违反“房地一致”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应同时处置、同时转移;《物权法》更是明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禁止单独处置房屋或土地。案涉仓库占用土地为彭桥村集体所有,韩彦传仅享有房屋所有权,法院单独拍卖房屋并要求办理产权登记,直接导致权属主体分离,违反法律刚性要求。

其二,违背“现状处置”底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引及地方实践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处置需遵循“现状处置”原则:处置对象仅限房屋本身,土地使用权不得纳入变价范围;拍卖前需披露土地性质、产权限制等风险,并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租赁土地除外)。本案中,拍卖公告虽标注“不含土地”,却未充分披露集体土地性质带来的登记风险,更未征得彭桥村村委会同意,程序严重违法。

其三,滥用执行权变相处置集体财产。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被执行人韩彦传的财产,执行法院仅有权处置韩彦传名下的房屋,无权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作出任何处分。而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产权登记的形式,间接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买受人,属于典型的越权执行,涉嫌滥用司法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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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违法,该担何责?

司法权的行使必须接受法律监督,执行法官的违法行为更不能游离于追责体系之外。结合本案情形,执行法官的行为已构成违纪违法,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执行法官利用司法职权滥用职权、作出超越职权的处分决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本案中,执行法官明知集体土地不能拍卖,却擅自扩大执行范围,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变相处置集体财产,符合“滥用职权”的认定标准,应视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乃至开除处分。

从法律责任层面,若执行法官的违法行为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或被执行人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霍邱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行法官追偿。此外,若查明执行法官存在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情形,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追责不仅是对个案当事人的权益救济,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修复。上级法院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违法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宣告拍卖登记行为无效,同时启动对执行法官的追责程序,让违法行使职权者付出应有代价。

侵蚀法治根基,制造矛盾隐患

霍邱县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其危害远超个案本身:对集体利益而言,集体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资产,法院擅自将土地使用权通过登记形式转移,本质上是对集体所有权的侵犯,若此类行为得不到纠正,可能引发集体土地被非法侵占的连锁反应,动摇农村土地制度根基。

对司法公信力而言,执行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明知故犯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让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损害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对当事人而言,买受人马友红虽通过拍卖取得房屋,但因土地使用权属集体,其合法占有、使用权益随时可能面临集体组织的异议;而彭桥村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权人,权益被司法行为侵害却难以救济,最终可能陷入长期诉讼困境。

严守法律边界,规范执行权运行

此案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处置敲响警钟。要遏制执行权滥用,需从制度与实践层面双管齐下:

一是明确集体土地房屋处置标准。严格落实“现状处置”原则,拍卖公告必须全面披露土地性质、权属分离现状、登记限制及拆迁风险,处置前必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杜绝 “拍房不拍地却强制房地一体登记” 的违法情形。

二是强化执行程序监督。建立集体土地处置专项审查机制,上级法院应对下级法院涉及集体土地的执行案件进行备案审查,发现违法执行行为及时纠正,避免权力滥用。

三是健全追责问责机制。对执行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鲜明导向。

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判决结果合法,更要求执行过程合规。霍邱县法院的违法执行案警示我们,执行权的行使必须被关进法律的笼子,任何试图突破法律红线、滥用职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唯有如此,才能守住集体土地制度的底线,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让“最后一公里”真正成为公平正义的保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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